缪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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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苏1282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靖江市西来镇。因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缪某在本市斜桥镇江安路王某开设的兰华糖烟酒批发部旁小屋内乘隙窃得价值人民币2750元的双中支中华牌香烟5条。
被告人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主动将香烟退还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缪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已将所窃赃物退还被害人,故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洁
法官助理吴雷超
书记员顾蕴青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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