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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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鲁0283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平度市。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住所地。2021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暂羁押于平度市公安局马戈庄派出所。
辩护人王艳艳,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吴某某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张西周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该在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下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雷鸿春
人民陪审员赵丰学
人民陪审员付文瑞
书记员郭治涌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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