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与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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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21)鲁0523民初1529号

原告:侯某,男,201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田某(侯某之母),住广饶县。
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
法定代表人:田坤鹏,主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侯某于2018年11月26日出生并于同年12月25日落户于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其母田某(1990年1月16日出生)为该村居民。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的大部分土地自本世纪初开始已由田门村委统一对外进行了流转,田门村委每年按其核定的人口数给村民发放一定数额的土地流转补偿款,2019年的土地流转补偿款发放标准均为每人2000元,2020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2400元。

本院认为,侯某系未成年人,自2018年12月起随其母落户于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土地收益乃其基本的生活保障,田门村的土地已经流转,田门村委应向其发放相应的土地流转补偿款,但2019年以来的土地流转补偿款田门村委至今未向其发放,已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故对其要求田门村委向其发放土地流转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田门村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某2019年、2020年的土地流转补偿款共计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将应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明荣
书记员石彩虹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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