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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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482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曾用名李某3,男,1998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2在汝州市庙下镇兴隆小区一朋友家饮酒后,在未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常付线2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庙下镇红绿灯路口时与由东向南刘某驾驶的豫D×××××号小型桥车相撞。刘某报警,后李某2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2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2、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醉酒后在道路上未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以及其它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蔡晓利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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