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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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宁0422民初959号

原告:强某,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李某,住宁夏西吉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至11月期间,原告强某受雇于被告李某为其承包的内蒙宁河西环路建筑工地提供做饭劳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李某于2020年7月6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47000元的劳务费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强某受雇于被告李某为其承包的建筑工地提供做饭劳务,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主张的劳务费,有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某长期拖欠原告劳务费不付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强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强某劳务费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亮
书记员赵俊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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