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诉黎某某等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典型案例1,300字数 988阅读模式

黎某诉黎某某等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黎某与黎某某等六人系亲兄弟关系。为解决母亲住房问题,其六兄弟于20011221日签定了一份《集资购房协议》,共同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添濠北街30107房。由于其中一兄弟未实际出资,所以暂不占有该房的份额。该房在2003911日正式取得房产证,现登记权属人为其余五人。该房为一室一厅结构,并带有一个阁楼。该房地下层一直由其母亲使用,阁楼无人居住。但黎某声称,在其20072月份探望母亲时,发现阁楼上有人居住,并且有适当的改建。这一现象让其极为不满,其称,几兄弟购房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母亲拥有良好的居住环境,阁楼被他人占用实际减缩了母亲的居住面积并导致其聘请的保姆无房可住。后又称,据其了解,是黎某某未经其他兄弟的一致同意,擅自将该阁楼租借给兄弟中一人全家居住。并且黎某某于20061220 日与入住该阁楼的兄弟签定了一份《借用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将该屋的阁楼借给其居住,为期四年,每月支付250元作为补偿金。黎某某宣称该补偿交给了母亲,但黎某声称并非如此,补偿金真实去向不明。现黎某要求解除该协议,并要求黎某敦促入住的兄弟搬出,但被拒绝。现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争议焦点:《借用协议》效力如何。

涉及的法理:民法中的共有关系。

思路(作为原告):1、《集资购房协议》中规定了集资购房的目的是为解决母亲的住房问题,《集资购房协议》中特别规定“阁楼暂封存不能用,待兄弟等人共商后,才决定如何使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集资购房的初衷;2、《借用协议》的效力问题。从《集资购房协议》来看该房屋的性质属于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借用协议》系两被告单方签定的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被告不能提供经其他兄弟同意的证据),其签订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虽然该法没有正式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该条款也明确了共有人应该按照约定处分共有财产。本案被告未按《集资购房协议》的约定使用共有房屋,其与他人签订的《借用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