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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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2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芽,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现住樟树市。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龚某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龚某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6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龚某芽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樟树市XX镇沿光华山至黄土岗线往樟树市XXX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XX镇山里村委洙××路口时,与前方同向正在左转弯章某驾驶的赣A×××××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被告人龚某芽受伤,摩托车、小型轿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龚某芽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66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2月1日,被告人龚某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龚某芽赔偿被害人章某1050元,取得被害人章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芽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8年12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于2000元的行政处罚。
查明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被告人龚某芽的供述与辩解;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芽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曾因酒后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调整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芽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朱桂清
人民陪审员傅小生
人民陪审员严卫东
                                                法官助理  付润琴
                                                 
书记员   辛榕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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