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与马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53字数 637阅读模式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宁0402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固原市。2021年1月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贾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1的供述和辩解;血醇检验报告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耀文
书记员何伟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