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在查封后又办理抵押之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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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就广州市房为张三所作出的错误的抵押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1年3月1日和7日,根据原告以及李四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先后查封和轮候查封李四位于广州市天河区8房(简称“该房产”),但被告在法院查封后仍为张三办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根据被告提供的该房产的档案资料显示,张三向被告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为月10日,但领取他项权证的日期为20年月日。

原告认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抵押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不仅包括对抵押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而且包括发放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行为自发放他项权证之日起才最终完成并且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在法院查封号房产后,被告不应继续为张三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得向张三发放他项权证。被告在法院查封后仍为张三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违反上述三部委《通知》的规定,并已经影响到原告以房受偿其债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就房作出的错误抵押登记。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年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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