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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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及甲、乙、丙三方与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编号:     字第         号)的约定,经三方协商同意,甲方受银行委托对出质方提供给银行的质押物履行监管职责。经过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出质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关经营资料和银行相关的贷款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同时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质押物质量证书。

第二条 质物名称及范围

1、质押物名称:    (以《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列明的为准)。

2、出质方交付给甲方监管的质押物在法律上、产权上完全属出质方所有。因上述质押物产权的不真实、不合法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由出质方承担。

第三条 监管区域地点、名称及覆盖范围

1、 监管区域为。。。。

2、 出质方应保证监管区域相对独立,能充分满足监管的条件和要求,确保质押监管物的安全和便于甲方监管(具体仓位、库容由三方现场确定,划好界线),如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甲方不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用于存放质押物的监管区域必须配备提供足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设施,经相关机关鉴定,因安全保卫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足导致质押物失窃、损毁的,由出质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按照银行出具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内容包括银行认定的质物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单价等)和出质方提供的拟出质货品库存明细对质押物进行盘点核实。甲方经过盘点并核实质押物符合《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要求后向银行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甲方开始进入监管程序并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质押物入库

1、出质方移交给甲方占有、监管、控制的每一批质押物应为银行认可的商品(详见银行开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2、出质方保证交付的质押物的数量(重量)、质量、实际价值等均与银行所约定的一致。否则,由此造成银行、甲方损失的,出质方应承担相应全额赔偿责任。

3、出质方保证移交给甲方监管的质押物未质押、抵押、租赁、转借给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并承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将质押物抵押、质押、租赁、转借给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否则,出质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质物的最低价值3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或银行造成损失的,出质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物提取

动态核定库存监管(浮动质押物)

1、监管区域内的质押物实际价值超出银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并在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甲方占有、监管下的质押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银行要求的质押物的最低价值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出质方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

2、质押物的实际价值等于银行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须凭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给出质方办理货物提货手续。其余未解除质押监管的货物仍处于甲方占有、监管之下。

3、质押物的实际价值等于银行要求的最低价值时,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为出质方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无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甲方不受理任何提货申请。

4、出质方在甲方不知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包含但不限于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提取质押物的情形,视为出质方强行出库。强行出库视为出质方哄抢银行享有质押权的货物,出质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同时视为出质方严重违约,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出质方自行承担。若以上情况造成甲方损失的,出质方须按照对甲方造成损失的200%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遵守监管区域的规章制度。

2、甲方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并严格遵守监管原则、银行的要求和指令。

第八条 出质方的承诺与保证

1、出质方应给甲方的合同审批、人员培训、派驻监管、盘点库存等工作提供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前置准备期,以保证甲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筹备工作。

2、出质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甲方履行监管职责。

3、出质方的行为或质押物不利于甲方监管或危及银行和甲方权利时,甲方有权对出质方的资信、质押物的权利归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出质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出质方必须对质押给银行的质押物购买银行认可的保险,并同意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保证在质押物发生损毁、灭失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及时、有效赔偿。出质方可以委托甲方代为购买上述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如果因为出质方没有购买或没有委托甲方购买足额、有效的保险,或者没有按期交纳保费,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因出质方其它原因导致该保单在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有效承保,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质押物的损失由出质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质押物价格在市场行情波动的情况下,出质方应立即(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的第二日内)书面和电话通知银行和甲方,在低于库存质押价值时,出质方应立即补充质物至最初的质押库存价值水平,如出质方不履行此项职责,则视为出质方严重违约,甲方免责并可随时解除合同。

6、如出质方私自将本合同《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项下的质押物重复质押给除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银行)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出质方承担责任。如因此而导致出现的任何影响质权人权益的事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监管过程中,如应银行要求需甲方提供包含但不限于现场监控设备、质押物的质量检验、价格评估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质方承担。

8、出质方应向甲方派出的常住监管人员免费提供伙食、住宿场所、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和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电脑、有效网络和设备、电话机、传真机等设备),但是出质方不负责常驻监管人员的长途电话通讯费。

第九条 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监管费用

(1)甲方为出质方质押给银行的质押物提供监管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监管费用标准如下:                                币种:人民币 

计费类别

收费方式

监管费用标准

备注

1

按监管点数量收费

2万/月/监管点

监管保底费用按照2万/月/监管点收取,若按照银行额度收费标准高于保底费用,则按照实际使用银行额度的千分之八收取。

2

按银行实际使用额度收费

银行额度的千分之八(年费率)

(2)出质方指定乙方支付所有监管费用,丙方就监管费用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若乙方未按时或拒绝支付监管费用,则监管方有权向丙方追索监管费用。

(3)结算周期(3个月)

乙方应于甲方向银行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结算周期的监管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于每个结算周期开始的5日前将发票交于乙方,乙方在结算周期开始的15日内将该结算周期内的监管费用支付给甲方。如逾期未交纳监管费用,甲方将每日按拖欠费用的0.1%向乙方收取的滞纳金。如超过一个月未交纳监管费的(或未足额交纳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银行并在获得银行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留置质押物,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

2、保险费用

甲方为了保证银行质押物安全,出质方在向银行办理质押手续前未购买质押物保险的,出质方由甲方代理购买质押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甲方为共同被保险人。质押物保险的险种和费率如下:

(1)仓储类

¨ 财产一切险,费率:0.06%

¨ 财产综合险,费率:

¨ 财产基本险,费率:

(2)运输类

¨ 基本险,费率: 

¨ 综合险,费率: 

3、 甲方账户名称: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出质方全部清偿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时止或银行正式通知终止监管时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相当于三个月监管费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三方的其他约定

1、出质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存放于港口的质押物(出质方质押给银行)的码头操作手续。 

2、甲方是本协议项下质押物(出质方质押给银行)在港口码头操作的唯一代理人。 

3、出质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质押物(出质方质押给银行)在港口的提货权转让给甲方。

4、甲乙丙三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贵重礼品、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佣金、安排旅游或支付相关费用等;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三方共同协商后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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