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追收服装代销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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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原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服装代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代销原告的系列服装。2009年1月20日,双方对2008年8月份的销售货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代销货款120065元,并约定2009年1月24日支付103065元,3月5日支付余下17000元。后被告仅支付3065元,余下117000元一直未支付。2009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同意终止代销关系。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2008年9月1日后的代销货款一共117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2009年3月3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销货款117000元及利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在某购物广场的销售款。2009年4月13日,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在三个月内支付上述货款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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