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酒店被盗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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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酒店

本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之委托后,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到,当事人于2入住贵酒店,于6日凌晨被盗,被盗现金30700元人民币。贵酒店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贵酒店房间内设立的入住告示中所规定的“概不负责”之免责条款系无效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及本案查证的事实,应判由酒店赔偿上述损失。酒店在其住房内设立的入住旅客告示系格式合同,即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肖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合同法》第40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事实上,本案当事人张建明到贵酒店入住,与贵酒店之间即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张建明给付住宿价款即有权要求酒店提供住宿服务,且当事人张建明不只是求得一张床入睡而已,当事人张建明应同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8条也分别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该贵酒店在给予当事人张建明居住空间的同时,还负有保护当事人张建明人身、财产安全的随附义务。故当事人张建明被盗,酒店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建议贵酒店尽快与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对上述建议如有任何异议,请尽快与本律师或委托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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