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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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XX,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街口二巷4号,身份证号码:44040219770614XXXX。
被申请人:珠海市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康怡花园XX栋XXX房。
被申请人:珠海市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港二路XX号铺。
申请事项: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XX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粤C/38XXX号小货车,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的粤C/41XXX轿车,保全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并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采集于互联网,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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