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诉b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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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

-、g与b之间就这80多万元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我们认为很明显是赠与关系,这在几次判决中也阐述的很清楚。g在与b同居期间,陆续将这80多万元转至b名下,其目的是想要b保持与其同居。

二、g与c之间关于这80多万元的法律关系。首先应该明确,g与c是夫妻关系,这80多万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此笔巨款在民法上性质是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该财产未分割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g将80多万元赠与b,显然未征得c的同意,因此g侵犯了c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c与b关于这80多万元之间的法律关系。前面我们已经阐述,g与b之间是赠与关系,g与c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那么c与b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这关系到c能否基于g的侵权行为主张g与b的赠与行为无效而向b追偿这80多万元,这也是本案的关健。我们认为应当运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加以分析,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道)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第三人b如果取得这80多万元时是善意的,那么就取得所有权,c也无权主张刘与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我们认为b取得该财产时应当不是善意的,首先,b与g是非法同居,且g并未与c解除婚姻关系,从一般常理来讲,b应当知道该巨额财产是g与c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次,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因此,我们认为,c与b存在不当之利之债的法律关系,c有权要求b返还该80多万元。但我们遗憾地看到,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却未运用善意取得制度来深入阐述本案。货币本质上仍是物,自然应遵循物权的基本原理,遵循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货币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占有人将该货币转让,应看第三人取得时是否善意,如果不是善意,所有人当然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c是否有权参加诉讼的结论。本案中,c是这80多万元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对于g的侵权行为及b的不当得利之债享有独立请求权,有权要求法院对王与刘之间的赠与行为予以撤消,因此,其当然有权参加诉讼。

最后,有一点我们认为必须补充的是,无论依照社会公德、善意风俗还是立法本意,在婚姻关系中,应依法保护无过错一方,对第三者的不当利益不予支持,以维护正常婚姻关系,这是本案审判时应当考虑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g对其赠与b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但c有权参加诉讼,法院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支持c的诉讼请求,判决g与b的赠与行为无效。如果b因该赠与行为的撤消遭受损失,能否要求g予以赔偿,应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此是后话,不在本诉考虑之列。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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