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结新欢异地重婚,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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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苗某已与朱某登记结婚,后因外出与人合伙创业,在舞场与兰某相识,后发展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了与兰某结婚,以其妻朱某的死亡证明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案情描述】
原告兰某(女)系江西省新干县人。被告苗某(男)系浙江省嵊州市人。被告苗某已于1984年5月份在浙江与朱某登记结婚。1985年8月9日,双方生育一儿子。2004年6月,苗某到新干与别人合伙开矿。2009年4月24日,苗某将户口迁至新干。2009年10月,原、被告在广场跳舞时相识。苗某与兰某相识并同居生活后,苗某回到浙江省嵊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开具了朱某的死亡证明。后其回到新干,2010年12月1日,原告兰某与被告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租房生活。2011年5月,被告离开新干。双方互无联系。2012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有重婚的”、第十二条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被告苗某与原告兰某的婚姻登记属于无效婚姻,原因:被告苗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与与原告兰某办理结婚手续,此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构成重婚,导致婚姻为无效婚姻。最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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